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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信息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治国企、阳光国企建设,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4号)、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闽国资运营〔2017〕6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稳妥推进、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集团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成立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开办”),设在集团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集团信息公开制度;协调和督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集团党委宣传部负责集团官方网站、报刊杂志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的运营管理,协调管理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各部门发布的信息。

        集团技术信息部负责集团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技术保障工作。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为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党委办公室负责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人事变动、员工招聘等信息;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负责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信息;资金财务部负责财务与经营状况、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资产运营部负责产权、股权等信息;发展改革部负责企业改革、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信息;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信息;审计评价部负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经营范围、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其他部门根据信息公开需要提供职责范围相关信息。

        第八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集团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集团公开办。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集团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

        (四)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五)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八)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一)企业员工招聘信息。

        (十二)企业招标采购信息。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企业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检查取证工作或相关行政单位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联合其他机构发文,应征求其他机构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发文,应与其他机构协调由谁公开。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四)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涉及权属上市公司的拟公开信息,应当与权属上市公司确认后公开。

        第十二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本单位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集团本部负责集团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官方网站(http://www.slqycn.com//)是集团层面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除了官方网站外,集团还可通过上级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新媒体(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宣传公告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集团官方网站应与国资委网站、集团官方微信服务号、所属各单位网站进行有效链接,并确保不同方式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集团保密办/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集团本部及各单位的信息拥有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拥有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将属于公开范围(详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息予以公开,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信息拥有部门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流程图和审批单详见附件):

        (一)明确属性:信息拥有部门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详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文件资料)时应该先明确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审核流程:

        1.信息拥有部门应该把文件资料首先送同级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核,属于保密文件的,不予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畴的,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其次,应明确文件资料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该按要求办理。

        2.经确定不属于保密范畴或需其他单位批准的文件材料,应该请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稿,并请其对公开属性和方式提出意见。

        3.文件资料会稿后,送呈信息拥有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是否公开及如何公开。

        (三)报送信息: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或拟不公开信息,原件留存信息拥有部门,复印件报送至集团公开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发布信息:对于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其确定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五)争议处理:对于是否公开存在争议的信息,及时提交集团公开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定,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集团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其中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信息公开程序

        附件2:信息公开审批单

        附件1:

        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程序

        图片1.png 

         

         

        附件2:

        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审批单

        部门:                                       时间:

        信息标题


        公开属性

        公开/不公开

        公开方式

        网站公开\电视媒体公开\微信公众号公开等(公开属性为不公开的,此栏不用填写)

        不公开理由

        按照《XXX》文件规定,本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影响执纪执法活动等,不予公开(公开属性为公开的,此栏不用填写;公开属性为不公开的,应填写理由)

        信息内容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附件)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集团保密办

        意 见


        相关部门及

        单位意见


        集团领导

        意 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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